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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3****994 2017-11-17 09:13:57
2017-11-17 09:14:57
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但是,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
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、车库,以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,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“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”的规定。
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
看物业不顺眼,就像拖着不交钱,能拿我怎么办?
都说电梯广告的钱也有业主的一份,这个能保证吗?
大老远的去朋友家串个门还被收了N多停车费,这也行?
俺家房子空着总不去住还用交那么多钱吗?
物业费能说涨就涨?
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?
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只能有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?
物业管理用房应由建设单位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配置?
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是什么?需要符合哪些条件?
物业管理公司清洁管理制度参考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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