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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0****018 2017-10-19 10:46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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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法规渊源来看,《物权法》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;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。根据法的等级效力,行政法规必须服从法律,包括立法的原则和条文;
2.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,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。未避免字意上的歧义,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。根据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《建设部关于修改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的相关内容,“物业服务企业,是指依法设立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。”
3.随着国家《物权法》的颁布,将文件中物业管理都改为物业服务,其实真正的管理对象是物,服务对象是物的所有者人,我们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,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做好物业服务工作,才能征得业主满意,物业的保值升值。同时物业服务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却小的一部分。
4.物业服务工作在我国开始的时间也不长,我们完善它有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,国家立法健全的过程,我们应该对物业服务工作者给予很高的理解和支持,有了他们我们才能安居乐业,才能全新的为社会主义奋斗终身。
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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