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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怎样应对小区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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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0****018 2018-01-24 16:57:00

2018-01-24 17:01:14

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险、排除妨害、赔偿损失。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、管理规约,或者违反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,实施下列行为的,可以认定为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”:

(1)损害房屋承重结构,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、燃气、消防设施,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;

(2)违反规定破坏、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、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;

(3)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;

(4)违章加建、改建,侵占、挖掘公共通道、道路、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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